在傳統農村社會裡,人們對於目然及鬼神皆極加依恃與崇拜。在平常的生活之中,這種崇拜廣泛地影響而呈現於一般的宗教祭拜活動之中,同時也顯示了民間信仰在生活中的多樣性。
宗教活動中,以輪祀大道公及割香繞境兩項宗教活動在信仰及規模上最能顯現出烈嶼村落間有領域關係。這些多樣的祭祀宗教活動中,呈現出不同層次的祭祀圈。祭祀圈是『指一個以主祭神為中心,共同要行祭祀的信徒所屬的地域單位』(林美容,1989;66)。亦即,在一特定的「領域』內,表現出居民因神明信仰而結合不同村落的方式。依其所涵蓋的範圍大小,在烈嶼可分為以下三類祭祀圈:
一、村落性祭祀圈
村落性祭祀圈是以村廟為其祭拜中心,來結合某一個村落內之居民。這在烈嶼村落是普遍的。有些個村落因無村廟的存在,其會以相鄰村廟的主神為祭祀對象,且有一起的祭祀活動。
二、超村落祭祀圈
在超村落祭祀圈中則有涵蓋二個或多個村落的情形,而在其結合背景方面,有些因宗教活動關係而結合,但無興建共屬廟宇;有的則進而興建共同所屬的廟宇,如西甲的佛祖宮、上林及林邊各所屬的李府將軍廟。
三、房份祭祀圈
烈嶼只有青岐村落出現房份祭祀圈之角頭廟,此屬於村落內各房份所屬的層次。
輪祀大道公及割香繞境兩項宗教活動所參與的社群團體,來剖析1954年左右烈嶼村落間所呈現的領域關係,亦即探究各村落間是如何結合成不同社群 團體?且在不同層次的劃分上,各社群團體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的呢?
由於烈嶼輪祀大道公活動時,其神明並無固定廟宇供奉,又具有輪祀的移動特性,且有些祭祀圈內的村落並無共同所屬的廟宇,故以『社群團體』稱之,以強調村落間因神明信仰而進行群體性宗教活動的特性。在此,社群團體即為進行宗教活動時的基本單位,有的為單一村落;有的則由二或多個村落不等所組成。然無論如何,在某年、某村的村廟即會成為整個烈嶼祭祀大道公的信仰中心。
在『甲』、『甲頭』等用語上,是指烈嶼某一部分區城之泛稱,其所含蓋層次可大至村落間結合成之社群團體;或在全烈嶼層次時,僅只於輪祀時所劃分四大部份的稱呼。
第一節 『四甲』的領域劃分
輪祀大道公之宗教活動,乃緣於上庫村後一帶之福上山上,有座供奉大道公之廟宇在明時遭海盜所廢後,在廟廢而神明無廟供奉的情況下,各村居民遂爭相請回村廟中供奉,以期能得到大道公的庇佑。在各村爭請下造成輪請時間過長,且不易達到公平,遂有劃分『四甲』輪祀大道公的方式產生。
烈嶼『四甲』的劃分,是基於輪祀大道公宗教活動下所形成的。然由於『四甲』中各甲所組成形態的不同,故反應出烈嶼各村落之間勢力運作下所呈現的微妙關係
l、『一甲』------以單一強勢村落為主所組成
此甲是以青歧為主,而楊厝因著地緣及血緣,且規模小,故依附於青歧。青歧是烈嶼規模最大村落(約二~三百戶),而其規模勢力足以在此宗教活動中自成一甲,足見於以人力(勞力)為主的傳統村落中,其規模的大小是項重要的影響因素。
2、『二甲』(西甲)-----以具有共同興建所屬廟宇的村落共同組成
此甲是由具有共同興建佛祖宮的社群所組成,而以西方為主,並基於地緣及神明分火上關係而與鄰近村落結合成西甲。在西甲的村落規模方面,是以西方規模最大,東坑及雙口次之;下田、西吳及湖井頭等規模最小。此易形成小村落依附於大的現象,再加上共同興建共有的廟宇(佛祖宮),因而使西甲成為烈嶼最具規模的單一社群團體。
3、『三甲』------不具地緣闆係而屬類『編餘』的結合特性
此甲在組成上,各社群團體之間並不具有地緣上開係,有從島北邊到東邊,並跨越到島西南邊,而以上庫為主的社群團體等所編列而成,在此甲中,以上庫為主的社群團體為輪祀首要順位,其與大道公(吳真人)原先座落於上庫福上山一帶、及具同姓氏(吳)及移民地(同安)等自有相當關聯,但因上庫並非大規模村落,故無法如青歧一樣自成一甲。由輪祀次單元之多,也反應出此甲的『編餘』結合特性,亦即,此甲是由關係不密切的四個社群團體共同編列而成。
4、『四甲』------以林姓為主的三個社群團體所組成
此甲由位於島中部區域,且以林姓為主的社群團體所組成,計有西宅、西路相互結合的社群團體,東林單一村落的社群團體、及以上林為首具有共同興建廟宇性質的社群團體等共同組成。林姓在烈嶼屬大姓,且各村落規模相當頗具影響力,因而理所當然地必結合成『一甲』。
第二節 輪祀大道公活動的九大社群團體
四甲內因大道公輪祀活動而結合成的九個社群團體,可明顯地劃分為三類:(1)以單一村落為主所組成:(2)由二個村落所組成:及(3)以多個村落組成 且具有共同所屬廟宇等。
1、單一村落自成的社群團體-----后頭及東林兩村落。
其先決條件為村落規模較大,且鄰近無小規模村落附合的情況下,只有以單一村落形態出現。
2、兩個村落所組成的社群團體
-----青歧、楊厝、上庫、南塘:西宅、西路、湖下、羅厝。此類型社群團體結台的基本條件為具有地緣上關係及血緣關係者。除了地緣或血緣關係外,村落的規模大小及有無村廟也易促成村落間的結合。
3、多個村落且具有共同興建廟宇之社群團體
(各為六個村落所組成)---以西方佛祖宮、林邊李府將軍廟,上林李府將軍廟等為祭祀中心所形成的社群團體。
影響社群團體的結合,分別為
(1)地緣;
(2)具同姓氏或血緣;
(3)規模小或無村廟的村落易依附於鄰近較大村落;
(4)具有共同興建所屬廟宇的組織。
第三節 割香繞境活動的十一大社群團體
烈嶼的割香繞境活動,是在每年農曆正月十~十八日之間,由各社群團體自行舉行的宗教活動。其所選日期仍依社群團體的傳統而決定,因而有同一天內四個社群團體同時各自進行割香活動,但之間並無關連性。此種相傳甚久的傳統宗教活動,在以往尤以正月十八這最後一日所參與的社群團體最為龐大且最為熱鬧,故有所謂『十八香』之稱,以示當時活動之盛況。此活動於1949年基於安全管制為由,雖每年仍如期舉行,但盛況已不如前了。
割香繞境活動與輪祀大道公宗教活動所參與的社群團體大致是相同的,但仍有些許差異,故形成十一大社群團體。以下分別敘述這些變動的社群團體:
1、因庵頂一帶為多個社群團體割香繞境時之路徑交點,使得庵頂除參與林邊李府將軍廟社群團禮之宗教活動外,尚參與后頭的割香活動,且西宅、西路所組成社群團體在十八香盛況繞經庵頂的村境時,有熱鬧迎接的參與儀式(但並無參與繞境)。后頭在割香繞境時,則緣於后頭與羅厝其有廟神明分火的關係,故先至羅厝村廟請火,然後再由后頭及庵頂兩村進行繞境 (羅厝村並未參與),這些現象與庵頂因地處三社群團體繞境交界之處有關,故接觸或參與三社群團體的割香活動,而有所謂『割三甲香』之泛稱。
2、黃厝村落早期與林邊李府將軍廟所屬的社群團體一起割香繞境活動,後因繞境路徑過長造成不便,遂分開各自舉行,故以單一村落形態舉行割香繞境活動。
3、湖下及羅厝兩村在地緣的關係下,雖共同參與合請大道公活動,但卻在各自村廟中供奉半年,故於割香活動時即各自舉行。這反應兩村落保有其各自的領域。
4、在『十八香』盛況時,上林李府將軍廟所屬的社群團體基於熱鬧聯誼的情況下,參與西宅及西路社群團體的割香繞境,故其繞境範圍甚廣,路徑經由西宅-->庵頂-->后宅-->西方-->西路等村境一帶,後基於安全為由的管制下,而未再參與。
社群團體間少許的分合現象,是由於村落間熱鬧參與、繞境過長、繞境路徑交會以及村落結合背景不同等一些因素影響下所形成的。這反應割杳繞境及輪祀大道公兩項宗教活動性質上的差異,輪祀大道公因牽涉到各社群團體之輪祀順位,故以能結合成一社群單位團結為主;割香繞境活動則屬各村落層面,其是否參與原先社群團體則較有自主性,但基本上一般都以參與輪祀大道公的社群團體為主。
第四節 小結
村落移民時期的早晚,對於所形成各村落的努力與規模而言,大體上呈現出對應的關係,再加上地緣、血緣及社群共同興建廟宇等背景因素結合下,形成1954年左右烈嶼村落間的領域關係,基本上,大村落易自成一社群團體,而小村落易依附於大村落之現象,其它規模相當者則亦相互結合。
緣於輪祀大道公特殊的宗教活動背景,烈嶼形成『四個甲』之劃分形態,這初略呈現了烈嶼各社群團體間的領域關係,其中有以單一社群團體獨大而自成一甲的,有的則以同姓氏社群團體為主自成一甲的,有由多個關係不密切之社群團體組成一甲的。在社群團體的層次上,由各村落自然結合而形成大道公輪祀活動的九大社群團體及割香活動的十一大社群團體。
本文照片為2010年農曆正月十三一甲青岐陽厝割香繞境活動影像紀錄
資料來源:「烈嶼傳統聚落之研究」洪曉聰 (19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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